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团结教育和服务青年中的核心作用,构建我院团的工作考评奖励体系,根据《山东省高校共青团工作考核细则》和我院团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团的基层组织包括院系(部)团总支、各班团支部和教工团支部。
第三条 团的工作实行二级考核,学院团委负责对院系(部)团总支进行考核,团总支负责对团支部实行评议评先推优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题教育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成才奖励活动、共青团组织建设和其他方面工作等。考核实行百分制,并附加奖励分。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思想教育活动(30分)
1、根据学院团委关于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 制定落实措施2分,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活动内容2分。(4分)。
2、建立班级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兴趣小组2分,并经常开展活动4分。(6分)
3、组织研讨会、征文、演讲比赛、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知识竞赛、社会考察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一项2分,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2分。(4分)
4、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3分,并形成特色项目3分。(6分)
5、健全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体制和机制2分,并能较好地完成素质拓展任务4分,形成推广经验4分。(10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活动(10分)
1、有落实“素质拓展”的具体措施,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丰富校园生活2分。(2分)
2、建立团组织指导下的学生兴趣小组1分,并经常性开展活动 2分。(3分)
3、积极参加各级团组织举办的“挑战杯”大中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电脑网络设计大赛、课外学术作品大赛或各种形式的比赛,一项3分。(3分)
4、完善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机制,积极鼓励和扶持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创新活动。(2分)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10分)
1、建立和完善社会实践(实践教育)活动基地1分,经常开展活动1分。(2分)
2、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1分,经常组织服务活动1分,并积极参加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活动1分。(3分) 3、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或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活动2分,成效显著1分。(3分)
4、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社区援助服务活动。(1分)
5、与街道、厂矿、社区等进行校街(厂)结对。(1分)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25分)
1、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5分,并取得较好成绩2分。(7分)
2、形成健全的校园文化建设的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机制。(3分)
3、结合自身实际,经常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年师生身心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一项2分,并取得较好效果3分。(10分)
4、有一项以上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5分)
第九条 构建服务学生体系(5分)
1、广泛开展献爱心救助特困生活动。(2分)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成才奖励活动,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2分)
3、积极为学生学习、生活和文体娱乐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 (1分)
第十条 共青团组织建设(10分)
1、有一个健全、团结、战斗的团组织领导班子。职责明确,素质过硬,在青年团员中有较高的威信。(2分)
2、积极开展各级团员培训活动,完善团员推优入党的制度和机制。(2分)
3、坚持“三会二制一课”(即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2分)
4、每周三团日活动正常,精心设计安排活动内容,活动人数达到90%以上。(3分)
5、团费收缴及时。(1分)
第十一条 其它方面的工作(10分)
1、及时上报团的工作信息和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开学后及时上报学生思想情况,积极做好团的作。团的工作每学期开始有计划,结束有总结。(2分)
2、积极开展学生工作调研活动,形成比较有价值的调研报告。(2分)
3、在完成团组织布置的工作外,根据自身特点独立组织开展活动或工作,并在全校有一定的影响,以及为全校的某一领域工作提供一定可供借鉴的经验。(3分)
4、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单独交办的事项。(3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根据否决+常项工作+奖惩的原则,采取否决制与积分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部分
团费上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团总支、团支部成员配备不齐的;上级团组织部署、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有一项不参加者,即失去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常项工作部分
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比。评比方法依据考核内容与标准,学院团委对各团总支,团总支对所属团支部的工作进行累计排名。
第十五条 奖励部分
1、鼓励在工作中创新,规定:各团组织创造性开展的工作或活动,每一项加5分。每个团总支最多可上报3项,由其学院团委认定。(15分)
2、学生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比赛作品,获学院团委奖的各项奖励1分,获团市委奖的各项奖励2分,获团省委奖的各项奖励5分,获团中央奖的各项奖励10分。
3、鼓励宣传团的工作,规定:凡是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中央电视台发表一篇反映团的工作(下同)的稿件奖10分;凡是在其它中央(国家)新闻媒体上及《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发表一篇稿件奖5分;凡是在其它省级新闻媒体上及《济宁日报》、济宁电视台发表一篇稿件奖2分。上述稿件若在头版头条发表,分值增加一倍,若篇幅在200字以下分值减半。若在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济宁电视台新闻联播中播出一篇稿件,分别奖15分、10分、5分。以上均以稿件发表的报刊名索引及稿件复制件或证明为准。
4、为鼓励推广团的工作典型,规定:院级以上先进所在团总支每人次酌情加 1—3分。包括院级以上的优秀团支部、团干部、“十佳学子”等。在校、市、省级有关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2分。
5、为鼓励和加强团的信息调研工作,规定:凡是在《山东学生工作》、《山东共青团要讯》和《山东共青团》每发表一条信息分别奖励5分(500字以下分值减半);在《山东学生工作》、《山东共青团》每发表一篇调查报告奖10分;在《济宁共青团》、《济青快讯》和《共青团工作简讯》、学院团委网站每发表一篇团的信息分别奖3分、1分
6、学院组织的团的工作会议,缺席较多,秩序不好的酌情扣1—3分。
7、好人好事被宣传媒体报道,或有感谢信,产生较好反响的酌情奖1—2分。有团员违纪现象的酌情扣1—2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的工作按以上程序累计加分后,每年度从高到低确定2个“红旗团总支”,2个“优秀团总支”,10个“红旗团支部”,并评选表彰10名优秀团干部,由学院党委年度下文表彰。各院系和班级在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作为评选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的参考指标。连续两年获得红旗团总支、团支部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学院党委将授予“优秀青年工作者”称号,并推荐作为省、市级优秀典型。学院党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工作者”享受与学院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团总支要切实做好本细则各项考核指标的立项落实工作,有关材料分类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团总支务必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对照本细则,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考核自查分数统计表和各项得分证明材料(若无证明材料,该项不得分)报至学院团委。年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逾期不报者,即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可参考本细则制定本系(部)团支部考核评比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